江苏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5
人浏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 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
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 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由唐小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唐小伟律师咨询。
唐小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1592人好评:31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2层1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