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庆律师

潘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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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文章是否侵著作权的见解

来源:潘光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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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合法保护,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但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新兴技术,法较社会总是具有滞后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提及利用网络转载文章是否违法的问题。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上述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据此规定,已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如果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那么网站想转载该篇作品,除了要注明出处外,还需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网友转载别人的文章都会有注明出处的意识,关心的是是否要支付报酬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很好地给出了解答,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除了一些时事性新闻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文章,不支付报酬,即使注明了出处(裢接网址等),也是违法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随着网络应用的平民大众化,上述规定明显不与时俱进,基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平等性,虚拟性的特点,如还依此规定,将会因网络无时无刻处于无休止的侵权之讼中,带来诸如如何举证,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如何认定,侵害主体不确定性等一大堆问题,因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与社会需要,于2006年11月2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并于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该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条款不再有效。自2006年12月8日起,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载的除外),只需注明出处即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注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的限制,对网民利用网络转载别人作品不再涉及,但应该看到,别人已发表(未发表)的文章,只要具有独创性,拥有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网络上转载别人的文章亦不属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广大网友在转载别人的劳动成果时,一定要谨慎操作,一定要注明文章的作者或出处,尊重别人的的版权。对违法的东西固然不能传播,对敏感性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文字作品尽量不转载,如因转载的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的损失,转载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因案而异,在司法界还是待探讨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著作权人发现了你的转载行为,要求你删除,你一定要删除,否则肯定造成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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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光庆
  • 执业律所: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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