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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新职工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报销医疗费?

来源: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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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新职工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报销医疗费?


文/韦云律师·上海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4121日入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任行政专员,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2014212日,李某在家意外摔倒导致胫骨骨折。 59日,电子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自恢复之日起的工资,并支付治疗胫骨骨折的医疗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李某部分医疗费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裁决,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李某医疗费。

法院查明,入职电子公司前,李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131219日终结。2014217日,电子公司为李某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自同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同年3月,电子公司为李某补缴同年1月的社保费。但自2014215日起,李某的医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鉴于李某住院手术产生的医疗费,是因账户封存导致自费,对于该医疗费用,应当由电子公司承担。故判决电子工资支付李某本应由社保承担的那部分医疗费。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患病、负伤等情形下,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建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自己只要在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就是遵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与社保待遇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但它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而劳动者入职后办理社保登记、缴费等事宜,存在时间衔接上的差异,为避免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可以到社保部门作备案,以防止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保险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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