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文/韦云律师 上海
【案情简介】余某于2013年6月13日进入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协调和管理包括财务、行政人事等部门,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于2013年7月1日加入公司员工QQ群,公司总经理于7月4日在该QQ群里发布消息:“劳动合同签订中,有意见和建议发我”,并共享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文件。2014年2月20日,公司总经理因余某工作表现不佳与其进行谈话,余某主动提出辞职,双方于3月3日办理退工手续。随后,余某于3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公司已通过QQ群发布通知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且提供了除余某之外的其他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故认定公司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法律规定已经被众多劳动者熟记于心并熟练应用。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几乎都提起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给劳动者的补偿性规定,却不知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尽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措施,目的是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订立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难免出现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却因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为公平公正起见,当用人单位有签订合同意愿并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即可以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劳动者初步达成签订劳动合同意向时,及时应将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主要内容予以书面明确,避免劳动者以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符合招聘时承诺条件为由,不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确保现场签订,避免劳动者找人代签的可能。对于拒不签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发函、发邮件或其他书面通知给劳动者予以督促,以证明用人单位有诚实磋商、签订合同意愿。对被督促后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及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