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抵扣后被通知开票方已走逃票已失控,受票方怎么办?
专票抵扣后被通知开票方已走逃票已失控,受票方怎么办?
[事件简介]
甲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额为16.8万,依法办理了认证抵扣。2016年12月,环保部门通知甲公司停业,2017年1月税务部门通知,乙公司已被税务机关列为走逃企业,该公司开出的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甲公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8万元作进项转出。早已无心无力继续经营的甲公司股东会趁机决议解散公司,于2017年1月底遣散员工。但甲公司负责人王某认为公司合法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合法认证抵扣,走逃失控应当是税务部门去向乙公司追缴无,甲公司无义务作进项转出,且公司已决议解散不再经营,故未作进项转出。2017年3月,甲公司归还数笔债务后资产已所剩无几时,收到税务部门限期缴纳增值税16.8万元的通知。王某发现公司剩余资产已不足以清偿税款,欲置之不理。王某的朋友听说此事后,告诫王某不可妄为。王某遂咨询律师。
[律师解读]
1、什么是“走逃企业”?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什么是“失控发票”?此前在官方就有“失控发票”这一称谓,但却无准确的官方定义,导致各地税务机关认定“失控发票”的标准不尽相同。而税务部门通知上所称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属于对“失控发票”更正式的称谓,但对什么发票下应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不同情形的标准仍是不同。对于甲公司的那张发票,应当是76号文规定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3、受票方怎么办?76号文规定,“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王某认为甲公司无义务作进项转出是错误的,他对税务部门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欲置之不理,只能是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
4、再次纳税,真的冤死?如果是“三流合一”合法取得的发票,再次纳税只是暂时的。76号文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公司都停业解散了,怎么继续申报抵扣?这确实是个问题,出现个漏洞了……申请破产都来不及了,还是带上材料到税务部门听取官方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