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之诉讼时效
“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之诉讼时效
[导读] “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曾在上海法院房屋确权诉讼案件中占极大比例,现已淡出历史舞台,但律师仍会接到一些市民委托要求确权。其实,“94方案”房屋确权,至今均已过了诉讼时效,与“94方案”房屋相关的纠纷,只剩下继承分割遗产。
“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诉讼时效,是自房屋产权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起的20年?还是自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产权登记人死亡之日起2年?
[案情简介]
丁某鑫、丁某全之父丁某源名下有一套房屋,此房屋原系公房,按照“94方案”于1995年3月办理产权登记。丁某源夫妻及两个儿子丁某鑫、丁某全四人户籍均登记在此房屋中,且四人均系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2015年1月25日,丁某源过世,其子丁某鑫于2015年4月24日递交了一份法定继承起诉状,后诉讼中止,丁某鑫又于2015年7月提起对此房屋的确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此房屋产权于1995年3月登记至丁某源名下,后丁某源于2015年1月死亡,在丁某源死亡之时,此房屋产权登记至丁某源名下尚未届满20年,故在丁某源死亡后2年内,丁某鑫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之主张仍然在诉讼时效内。故判决支持丁某鑫之确权诉请。
丁某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房屋产权于1995年3月依照“94方案”登记在丁某鑫、丁某全之父丁某源名下,至丁某鑫2015年7月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改判驳回丁某鑫之确权诉请。
丁某鑫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及“94方案”房屋的确权纠纷,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从该类纠纷的历史状况和现实需求出发,目前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如自房屋产权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起,至案件起诉之时已超过20年,则应当认为已超过20年之最长保护时效。此房屋产权于1995年3月登记至丁某鑫之父丁某源名下,至丁某鑫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丁某鑫所称产权登记人死亡的情形并非主张权利人本人由于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丁某鑫之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驳回丁某鑫之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自《物权法》实施后,就已经有人提出“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实质上是物权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解决历史问题,还是应结合该类房屋的历史状况及现实需要,适用诉讼时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相关同住人可以主张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如登记权利人死亡,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94方案”执行截至日为1995年6月30日,至今,20年已然过去。但“94方案”房屋确权纠纷诉讼时效是适用通常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无中止、中断”,还是因其为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而特别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这答案在上海法律界一直没有权威定论。在此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适用通常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无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