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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

来源: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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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

【案情简介】林某为外省来沪务工农民,于201352日入职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物业公司)任职保洁员,物业公司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1112日,林某在工作中摔伤导致左手手臂骨折,后被认定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十级。林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物业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是劳务关系林某无权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林某的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查明,林某入职时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支持了林某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不予支持。林某和物业公司对此裁定都表示不服,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林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受伤,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林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物业公司对于其是否能缴纳社会保险是清楚的,物业公司应对其聘用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承担责任。林某在工伤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在未为林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予支付。林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判决支持了林某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中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对于务工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就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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