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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三期待遇相关规定

来源: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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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三期待遇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经协商后可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当怀孕女职工如果《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法律:《劳动合同法》


三期女职工的期限及劳动时间的规定

1.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本人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配偶可享受陪产假十天。生育假、陪产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享受产前假、哺乳假,均须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女职工本人申请。

参考法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期女职工的工资规定

1.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2.
产前假的工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产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流产假视为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根据沪劳保福发(200218号规定,符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司法实践中,因不少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保,导致普通收入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也低于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现也要求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4.哺乳假的工资
1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2)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6.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7.以上工资、工资性收入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8.以上工资发放,针对依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有权休假但单位无须支付工资,即按事假待遇。


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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