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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常见劳动人事争议问题之年休假

来源: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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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常见劳动人事争议问题之年休假

岁末年初,无论蓝领白领金领,都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要不要续签劳动合同?辞职了会不会没有年终奖?没休完的带薪年假怎么办?这是在年底时让众多职工伤神的三大问题,值得探讨。

 

三、年休假

1.什么人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什么人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进员工1年内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刚走进社会参加工作的职工,需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条件满足方可带薪休年假。

对于早已参加工作的职工,跳槽到新用人单位,如果社保缴费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入职本用人单位时属于连续工作状态,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也可休带薪年假。

 

4.用人单位规定请事假时应先使用年休假,违法吗?

答:所谓事假,是职工因为自己的私事向单位请的休假,并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具体的工作安排,批准或不批准职工的任何事假申请。这种前提下,职工在无法定事由脱离工作岗位时,只能选择年休假。用人单位将其明文规定出来,是出于加强与职工沟通而已,合法。

 

5.用人单位提供的带薪年休假高于国家规定,明确休假顺序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违法吗?

答: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给与员工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有权明确休假顺序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

 

6.当年休不完的年假怎么办?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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