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得雄律师

陈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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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广州二手房交易指南(五)

来源:陈得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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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特别是买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而迟迟没有过户,现行政策规定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可以免营业税,满五年可以免所得税。有些当事人为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做法法律风险极大,一旦出现纠纷,后悔莫及,不应提倡,不要因小失大。当然如果买卖双方有深厚的亲友关系除外

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等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不满足规定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要提前沟通、向有关部门了解,切实消除过户障碍,避免一切手续办完才发现不能办理过户,给双方带来巨大损失。

【案例参考】

李女士将位于白云区一处房产出售给吕先生,合同约定交易价款为120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吕先生为了少交税费,就向李女士提出将成交价报低一些,就写90万,此时,吕先生只付了80万元,还有40万元尚未支付。李女士来电征询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的陈得雄律师,陈律师明确告诉李女士,第一,偷税漏税是违法的,因此,应当考虑违法的成本;第二,在买方尚未完全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签下第二份合同,尽管该份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使用,但是由于合同里面的交易价款发生了改变,不排除买方会以双方对交易价款达成变更为由,否认原来的交易价款120万,而仅同意按90万的总价款支付差额10万元。李女士觉得自己的法律风险太大,于是要求吕先生还是按照双方原来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避免争议的产生。

林先生向蔡先生购买一处房产,由于房产证没过五年出于省税的考虑,于是付了蔡先生80%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蔡先生也把登记在其名下的产权证原件交给林先生,准备等三年后再协助林先生过户。林先生对该可以省下一笔交易税费的方式感到很满意。可是好景不长,一年左右的光景,因为蔡先生生意失败,整天被人追债,于是蔡先生以遗失房产证为名,到房地产部门补办房产证,准备将房产低价出售用于偿还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也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套房产。此时,林先生非常后悔,不应该为了节省一点税费而因小失大。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的陈得雄律师指出,只要房屋没办理过户手续,未能登记在买方自己名下,房屋就存在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无论是否公证,该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发生一房二卖,且卖方将该房屋过户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买方也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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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得雄
  • 执业律所: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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