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得雄律师

陈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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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广州二手房交易指南(四)

来源:陈得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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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虽然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妥善全面处置好,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交房的主要标志是交付房屋的钥匙,最好能书面确认买方于何时收到卖方交付何处房产的钥匙。买方在二手房交房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设施设备的清点确认。由于二手房一般均由卖方装修使用过,特别是一些固定的装修,拆除后使用价值也不高,因而通常对装修及一些家电是附带赠送的。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当对装修的情况及赠与家电给予详细列明,如确有必要,可以照相作为附件,双方签名确认。

2、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物业管理费用、维修资金的过户及相应费用的清结。确保买方能安全稳定使用相关服务,而且在必要时能以自己的名义方便快捷解决使用前述服务时出现的问题,对于卖方来说,也免除在房屋出售完毕后还可能存在自己名义上的欠费等情形。

3、户口的迁移。买卖双方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了解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如房屋仍存在户口,则按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前提是在买卖合同中对户口的迁移做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

【案例参考】

谢先生在越秀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希望女儿以后能就读该地段的学校。办理户口迁入时,才发现卖方仍有户口挂在该房屋名下,如卖方的户口不迁出,则买方的户口不能迁入,买方也就不能享有学位。然而,房屋买卖合同中均对户口迁移问题做了如下的原则性规定,即“如逾期未迁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是该损失很难量化。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的陈得雄律师对此建议买方对户口迁移问题做出如下约定:卖方应当在何时之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逾期迁出,则买方有权将房屋尾款暂扣,逾期三十天,则卖方无权主张房屋尾款。而且,卖方需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至迁出之日止。

张先生向陈小姐购买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注明是按现状出售,简单列明大家电及其数量,具体型号也没有写上,但是在房屋交付当天,张先生发现阳台上的隐形防盗网及升降晾衣架均不见了,就质问陈小姐,当时第一次看楼时,还有前述家庭设施设备,怎么现在就没有了,当时对有隐形防盗网能确保小孩的人身安全感到比较满意。陈小姐却称,该设备是自己花钱安装的,并没有说要卖给你。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的陈得雄律师认为,在该情况下,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而仅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张先生比较难以举证证实签订合同当时的原状,以及被拆除财物的价值。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对张先生是比较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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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得雄
  • 执业律所: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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