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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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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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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撰稿人:王美娇

有限合伙人最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对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只可能出现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当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也应当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这是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一下合伙企业的管理,但是不视为合伙事务的执行: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货;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合伙事务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另外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3、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另外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 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另外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奇特合伙人。

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7、        当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1、         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该有限合伙热门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要对该笔交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有限合伙人在退伙后,对基于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大概就是这些,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保障自己的利益,就应当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正确履行义务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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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波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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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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