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几种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一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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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几种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一)
在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而诉讼的情况,有些情况下司法部门的观点和处理也会产生分歧,所以笔者就对此问题进行一下梳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比如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之后返回,诉至法院。司法实践有两种观点:一是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是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十八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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