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顺律师

潘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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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索赔问答(七)

来源:潘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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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师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某变更补签了签证。但是,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发包人却对事后签证不予认可并拒绝补偿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答: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对于签证事项一拖再拖,待工程临近竣工或者竣工验收以后再补做签证,可能会出现发包人以签证不能反映当时情况没有效力为由,不同意把事后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师补做的签证可以视为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一种追认行为,只要签证内容真实,应该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应该根据隐蔽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或者现场勘查复核签证内容,而不应轻易否认事后签证效力。事后签证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是合同对签证时限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双方经常会约定出现工程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变更程序和变更估价的原则和方法。承包人若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报价书,或者事后不能够得到追认签证,可能会丧失该项请求权。承包人在未及时得到发包人签证时,应该在工地例会上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各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最好公证邮寄催告函件,并且告知不签证的后果。

2、哪些签证为无权签证?哪些签证为有权签证?

答:工程合同有时候详细规定发包人代表或者代理人权限的,甚至规定未经发包人盖章的签证一律无效。发包人代表或者代理人没有权限、超过权限或者权限终止后签署的签证,为无权签证。

但是无权签证经过发包人追认的,或者发包人开始履行的,或者发包人知道后不作否认表示的,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合同法》第49条,该无权签证有效。比如合同约定需经过发包人盖章后生效,但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签证均只有甲方代表签字,只要发包人当时知道这些签证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这些签证已经实施且通过验收的,可以视为经发包人追认的有效签证。

下列签证为有权签证:(1)内部签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反复使用的指挥部章、项目部章签署的签证,为有权签证。(2)内部员工签证。甲方代表以及发包人现场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签证为有效签证。(3)监理工程师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签证为有效签证。造价工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签证也是有效签证。(4)设计人对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具有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相关签证为有效签证。

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代表及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签证,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应该视为有效签证。另外,表见签证也为有效签证,可以结合签证时间、名义、发包人是否知道签证、是否参与履行签证以及承包人是否善意、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予以认定。

3、证明性签证和处分性签证的作用有何不同?

答:证明性签证主要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某事实、某施工环节、某工序、某材质的表态,即就工程计量、进度安排、材料报批等涉及客观事实的纪录、报导等事由出具的签证。其签证内容一般表现为“情况属实”、“已核实”、“已收到”等。证明性签证只能证明工程相关情况,不引起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动。

处分性签证是指导致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变动的签证,表现形式主要为“同意按此付款”、“同意上述金额”、“同意上述费用”等。处分性签证主要涉及价格、工期、质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变动。如承包人按照新定额标准所报的工程价款结算表,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即属于处分性签证。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以技术核定单的形式更改了某项施工内容,发包人签字同意了该项施工内容。承包人能否据此索赔费用?

答:技术核定单的内容是承包人为自身施工方便,为施工图方案细化而提出的更改施工图施工的做法,,一般不做设计变更处理,属于证明性签证,只具有证明力,不能够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图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确实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一般说来,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核定单要经过发包人确认,并请设计单位作出更改,再由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会涉及合同价款增加和工期顺延,可以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或者,承包人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签证,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5、工程在竣工后出现墙面裂缝等质量问题。发包人发来了载明扣除维修费用和墙面裂缝修复费用的估价证书。承包人如何签收对自己明显不利的类似文件?

答:发包人发出的该估价证书,可以视为发包人的一种要约,而承包人在估价证书上签字,视为承诺。在签收发包人的类似文件时,如果对相应内容不予认可,不能仅仅是签字,因为签字一般会被视为对内容的认可。可以在签收文件时表示反对意见,注明“对某某部分表示认可,但在某问题上不予认可,应该是……”如果对某一问题暂时不好下结论,可以注明“此文件收到,但是其中某某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商讨。”

特殊情况下,如果不慎签收了对自己不利的文件,应该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自己的反对意见。如果构成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应该及时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文件。

6、施工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当面递交或者以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催款函、施工联系单、验收记录单、工期∕费用索赔等过程文件,发包人代表经常不予签收。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答:承包人发送各种文件给发包人的行为即是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相关过程文件并不影响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事实成立,故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其曾经发送过相关过程文件,即可确认相应的事实。

1)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在邮局寄送相关文件,在快递单上写清楚邮寄文件的名称和份数,同时可以向邮局索要快递的签收复印件或者在EMS网站上打印邮件跟踪查询记录(该查询记录可以让邮局盖章),这样承包人就可以握有发送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快递单、签收复印件或查询记录等三份文件。

2)还可以选择既挂号又公证的送达方法,就是在寄挂号信的同时办理公证。寄挂号信有一个挂号凭证,办理了公证又会拥有一份公证书,从而增强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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