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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问答(五)

来源:潘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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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单位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是收取了总包配合费,在分包单位工期拖延的情况下导致工程迟延竣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该就工期拖延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该条第二款指出:“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参照该条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精神,发包人对指定分包项目工期拖延应该承担责任。 总承包单位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是总承包人仍然履行配合义务,收取了总包配合费,并且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从本质上说,这仍然属于总包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项目工期拖延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须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在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其收取的费用是配合费还是管理费,如果写明是管理费,总承包人的责任会更大。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进行工期索赔的,承包人工期索赔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处理程序是:发出工期索赔意向通知---提出索赔报告---谈判协商

1)发出工期索赔意向通知。当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事件后,承包人应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索赔申请。当然,在发出索赔通知书的同时,还需要继续施工,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2)提出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人应该积极收集相关的反映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同期纪录文件,如施工日志、日报、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依据进度计划或者其他资料来确定可以索赔的天数,编写索赔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师确认。

3)谈判协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了解对方的立场,争取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为了能够说服对方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承包人来说,应当详细阐明索赔事件与其索赔工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合理的工期顺延的计算方法。

3、由于发包人未能够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承包人拖延工期,但是承包人未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顺延工期的手续,承包人是否丧失工期索赔的权利?

答:施工图纸不能够及时交付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造成拖延工期,承包人未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顺延工期的手续,但是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承包人并没有丧失工期索赔的权利,其工期索赔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这里,承包人需要注意收集保存强有力的证据。

4、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该规定,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是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的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该从总工期中扣除。

5、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检验工程后认为需要整改导致工程一直处于整改、检查、再整改的状态,迟迟不能够竣工验收,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答:为了避免那些质量要求较高,对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有影响的质量缺陷项目影响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甩项验收工程。甩项验收可以减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发包人对整体工程的使用。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组织施工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期延误都有过错,双方过错发生重叠,无法区分过错大小,根据分摊原则,即在重叠期间按照比例分摊计算到不同的干扰时间上,双方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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