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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新律师《婚姻法问答》汇编

来源:李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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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后买房,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下来,一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1、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归自己,法院如何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如果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为此,本案中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其婚后购买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

2、婚后属于个人一方财产的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本案不涉及天然孳息,通常认为法定孳息包括银行存款、租金收入、购买国债利息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股票的更换、炒作后的增值部分实际上和人为的脑力劳力存在一定关系,股权分红即不具有法定性和固定性,天生还具有不风险性。和股权分红一样均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

3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个人存款10万元,请问该10万元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依据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屋一套,请问婚后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该房屋进行出租而产生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原因价格升高,该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除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形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投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收入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因此按解释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它和经营投资性收益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投入智力或劳力,是否具有固定性等。房屋增值属于同一物的交换价值的提高,不同于孳息,应为个人财产。而房屋进行出租获得的租金,一般也认为是法定孳息,为个人财产。不过一方个人房屋婚后经过共同经营管理,出租获取租金,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

5、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分割的。但是依据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做了两种情形限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割,

6、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请问该第三方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转让时是善意的,二、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配偶一方一般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返还房屋,事后也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出售房屋一方赔偿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夫妻一方合法利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应当登记在双方名下。

7、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是否支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8、甲婚前用个人名义贷款购置房屋一套,后与乙结婚,婚后因为乙没有工作,甲一直用自己工资偿还房屋银行贷款,请问离婚时,乙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

     解释三虽然规定了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就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是如果乙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是否就无权要求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乙没有收入来源,但是甲偿还贷款的工资收入中一半是属于乙方所有,因此也属于解释三规定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乙方有权就婚后支付的款项和房屋增值部分(返还工资中属于自己的款项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9、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房改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解释二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不予处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

10、结婚时虚报年龄进而登记结婚,现在如果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受理。

11、女方是否有权利不生育孩子,如果男方起诉至法院怎么办?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离婚时,孩子一般会判决归哪一方?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考虑夫或妻一方的经济能力,个人条件等进行判决。

13、离婚后判决孩子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将来孩子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如果孩子的抚养费用确需增加的,孩子有权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变更抚养费用。

14、婚后男方常年在外地打工,女方起诉离婚,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离婚。
15,结婚期间,男方经常打骂女方,女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成请求,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制止。公安机关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方也可以起诉离婚,同时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6、订亲的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7、同居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否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8、同居期间,一方赠予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首先,不动产按照登记生效原则来处理;其次,其他动产如车辆,如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赠予同居另一方,则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19、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房屋归属。

20、男女双方只举办婚礼未登记结婚,感情破裂后能否到法院起诉离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再起诉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1、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22、构成重婚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婚姻法规定,对于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23、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男方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5、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的,另一方是否可以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26、植物人是否可以离婚?

      根据最高院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一般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应诉。

27、退伍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就是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除以具体年限(70岁-入伍年龄)得出的数额。

28、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反悔是否可以重新要求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男女双方实际生活水平可能会有变化,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求和实际情况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29、男女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男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0、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是否可以要求在原生活的房屋居住?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居所,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31、父母为子女买的人寿保险,投保人为父母,受益人为子女一方,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购买保险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该行为为对孩子的赠予行为。一方要求继续缴纳保险费用维持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另一方可以要求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32、恋爱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现金使用,该如何认定?

       恋爱中男女双方给付一方的财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认定为彩礼的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一方明确为赠予的,则视为赠予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不予返还。

33、个人获得的奖牌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奖牌具有人身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奖金按照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34、恋爱期间,双方为婚房投资装修,婚约解除后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其出资份额?

恋爱期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房进行装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婚约解除后,由于该赠予行为的生效条件未能实现,则一方有权以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予财物或对装修的实际投入。

35、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其用个人工资收入还房贷,请问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尽管婚前为个人买房行为,但婚后还贷用的个人工资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也有权就房屋要求一定补偿。

36、夫妻一方对企业出资或享有股份,该出资或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该出资的增值属于夫妻财产。如果属于股份的婚后自然增值,则为个人财产。

37,孩子能否起诉父或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变更抚养权一般由被抚养人的监护人提起诉讼,不能由被抚养人提起诉讼。如果子女想变更抚养权,也必须以父母或监护人的名义提出,子女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

38、婚内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一般参照该协议约定处理。

39、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向一方主张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或妻一方也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

40、双方以离婚为条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未成,在法院时一方反悔的,该协议是否有效?

      为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生效合同,未离婚且一方反悔的,一般认定该协议未生效,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实际分割遗产,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该继承份额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债权人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一般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以下情形除外:夫或妻一方能证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各自所有的。

4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生存一方需要偿还该共同债务。

44、用假身份证信息登记结婚,如何办理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一年内内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才可以撤销。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同时,法院也不能向虚拟、不存在的人做出判决,因此,一般建议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婚姻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45、近亲结婚的,一方已死亡,是否需要宣告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情形不随结婚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利害关系人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46、夫妻之间是否有扶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47、夫妻双方均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权的,该如何处理?

      处理抚养权纠纷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起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48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该如何处理?

       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优先考虑。

49、父母是否对已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情形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0、探望一方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否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确需中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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