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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醉驾那点事(喜欢喝酒的朋友一定要看)

来源:易正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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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上网和看电视的朋友们肯定知道自去年以来有个词特别的热,那就是“醉驾”。为什么会这么热呢?可不是因为夏天的到来哦!下面咱们一起来聊聊“醉驾”吧!

“醉驾”即醉酒驾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历来打击的重点。我国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车辆保有量也在不断的增长。因此我国的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人数剧增,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2010630日,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驶,在南京闹市区连撞9人,致5人死亡,4人受伤。后张明宝以“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了有效遏制醉酒驾驶,20114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九十一条对醉酒驾驶作了如下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上取消了拘留与罚款,换之以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而在行政责任上,取消了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改为了不同情况下的五年、十年或终生不得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配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实施,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51日起施行。新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两个法律文件的颂布和实施,意味着今后在我国,凡是醉酒驾驶的,以犯罪论。即一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了其它的严重后果,如交通肇事等,则以其它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应当分别处以刑罚)的不超过1年。这相对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拘留15天的处罚,在力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拘役是刑事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被判处拘役的人即有刑事犯罪记录,在以后的入职等社会活动中,被判处过刑罚的人负有告知义务,即应当向有关单位披露个人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

罚金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即对醉酒驾驶,一律处拘役外,同时应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起点,没有上限设置,相对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5002000元的罚款,刑法中的罚金也是提高了处罚力度的。

同时提醒大家,尤其是自信酒量好的朋友,醉酒与否是有国标的,不是你跟警察说“1+1=2”,他就认定你没有醉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5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为: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综上,为了您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您的自由,请勿酒后驾驶,更不能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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