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二)
来源:汪光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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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判过失致人死亡人罪
【案 情】
被告人季某,男,系本市某装饰工程公司油漆工。
被告人季某于2007年6月30日,在本市宝山区塘祁路101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门口打开水时,因故与被害人汪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扭打。期间,被告人季某拎起锅炉房边的一个盖有盖子的油漆桶甩向被害人汪某,致盛放在油漆桶内的香蕉水泼洒在汪某身上,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汪某和季某均被烧着。嗣后,两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汪某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
【审 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10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季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4年。
【评 析】
本案被告人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泼洒香蕉水造成燃烧,导致被害人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季某身为油漆工,明知香蕉水在遇有明火的条件下会导致燃烧,但是他在泼洒香蕉水的时候采取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故他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季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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