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
张光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光杰,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该市唐刘镇杨家村5组。199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光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光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光杰与被害人王年凤(时年29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8岁)和一子(现年3岁)。1998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光杰从唐刘镇购买了一只吊扇回家。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光杰不听王年凤的劝阻,仍到本村高某某家搓麻将玩,以致吊扇没有安装成。为此,王年凤于下午5时许前往高家,阻止张光杰继续搓麻将,夫妻间发生了争执,后被邻居拉劝回家。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光杰又以琐事激怒妻子王年凤,夫妻间在门前走廊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张光杰顺手用力将西房间窗户一推,致玻璃破碎,两子女被惊醒后大哭。王年凤见状,便上前纠缠张光杰,揪其头发,进行推搡、辱骂,张光杰边退边说:“再骂,我就打你嘴!”王年凤仍辱骂不停,张光杰一气之下用左手对王年凤的右面部口角处挥了一拳,王年凤随即从走廊台阶上跌倒在天井里水泥方块地上,后脑着地。在村民的帮助下,被告人张光杰先后将王年凤送往村医疗室、唐刘镇卫生院抢救治疗,王年凤于当晚11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年凤遭拳击右口角部后,右枕部着地,形成对冲致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至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致死,属颅脑外伤死亡。张光杰因此被捕。归案后,被告人张光杰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年凤之父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均要求对张光杰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杰在与妻子王年凤纠缠过程中,应当预见出拳可能造成妻子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挥拳后致王年凤从台阶上跌倒在天井里水泥地上,后脑着地,形成脑疝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光杰过失犯罪的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中两个子女无人抚养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害人王年凤之父、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均请求从宽处理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光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于1998年9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光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光杰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