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发生交通事故权利选择,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劳务者发生交通事故权利选择,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导语:律师代理案件,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条款无效:
徐某与安庆某环境公司、第三人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汪光发律师
被告:安庆某环境公司
第三人:刘某
二、基本案情:2017年,徐某在清扫路面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刘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司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无保险,徐某伤情严重。
三、本律师承办经过:
【一】诉前案情分析。
在徐某就该案如何处理时,徐某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随即展开深入调查了解:徐某是安庆某环境公司聘请的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务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经查,该公司信用度很高,对外没有因经济纠纷进入失信名单,企业经济实力尚好,是一家比较规范的公司。刘某的车辆无保险,经济条件一般。徐某伤情很严重,做开颅手术。
针对本案有两个方案:一是按照交通事故起诉司机刘某,二是按侵权责任起诉用人单位;考虑各因素,权衡利弊,本律师建议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
【二】司法鉴定、提起诉讼(以单位为被告、以肇事司机刘某为第三人)。
【三】庭前准备庭审材料、整理代理意见、全面考虑对方可能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意见,做好应对之策。
【四】参加庭审、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发表意见。
<一>被告抗辩理由:
1、原告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双方不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依据双方之间签订劳务合同,单位责任应免除。合同约定:员工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员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原告不能向单位主张赔偿。
<二>我方理由:
1、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至今有效,故应适用。
2、对方的合同约定无效、达不到其用人单位免责的证明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且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没有排除员工向单位主张的权利。
【五】审判结果:一审支持我方诉求,单位承担责任。单位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我方胜诉。
2018年底,单位赔偿了我方徐某全部损失近38万元。
总结:一个案件,在可以选择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一定要有风险评估。否则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