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官律师

吴永官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新法颁布后该地第一起醉驾案

来源:吴永官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1
人浏览
 

2011年6月13日,在永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第一起酒驾案,我有幸成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系一名老师,事发当天中午在当地一家酒楼与同事一起吃饭,席间开了一瓶洋酒(XO),被告人生平较为好酒,见有洋酒上桌,便开始招呼大家喝,且其自己也起到了表率作用,(事后据同事作证,被告人有喝了半瓶的洋酒);事发当天晚上,被告人又与其他朋友喝酒,但因其感到不胜酒力,只喝了一瓶多的雪花啤酒(本人无意为这两种酒做宣传。。。),便骑着无牌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在回去的路上与前方工具车追尾,被告人自己飞出几米远,工具车及司机没有损伤。事发后工具车司机报警,当晚被告人便被抽血鉴定(后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为199.5mg/100ml),被告人伤势不轻,经过两天入院治疗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酒驾是今年51日我国新制定的新型犯罪,各地司法系统的办案原则是一条龙服务,坚持从快原则,普通的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短则数月至半年,长则一年多;而酒驾案走完所有程序,短则二十来天,长则一个多月,笔者感叹:如果每个刑事案件都能有这样的办案效率,那真是司法之幸,国民之幸。言归正传,当辩护律师接手本案后,感觉到铁证如山,辩无可辩,但照例还是先到法院阅卷,会见了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判例。到了开庭当天。正如辩护律师所想的那样,当天台下旁听的民众很多。由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方面安排了该院刑事庭庭长作为本案的审判长,主审此案。开庭后并未如民众所想像的那样,有如何如何激烈的法庭辩论场景,正如前面所说,本案构成犯罪已是铁一般的事实,因为法律规定的酒驾属于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有无危害结果的出现,均应当追究责任。因此辩护律师从其他方面为被告作减刑辩护。对于本案的其他方面,辩护律师对控方的指控是没有什么太大意见的,仅作了象征性的提示或驳斥,但本案到最后的收官阶段,控方检察官拿出一份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理由有3点:1、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2、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对第12两表示无异议,对第3点,辩护律师作如下表述:大家都明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先是行政处罚,极其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仅从交通事故角度考虑,对被告人的处理也仅停留在行政处罚上,而今天我们审理的是关于某某人危险驾驶案的刑事犯罪,检察官却试图用行政处罚情节来加重刑事责任,这是违反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合法的,请合议庭不予采纳该条的意见。审判长听完后有点头的细微动作被辩护律师捕捉到,接着审判长问检察官有无相反意见,检察官明显没有料到法庭会有此变化,慌忙中说了一通,但大家都听出来显得相当的不合逻辑,苍白无力。至此,审判长宣布休庭,辩护律师心中已然明了,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刑罚应当是2个月,因为控方已经没有加重的理由了。

                                                                      记于2011年8月15日

以上内容由吴永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永官律师咨询。
吴永官律师
吴永官律师
帮助过 14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司法局晚香楼四层411办公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永官
  • 执业律所: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71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司法局晚香楼四层41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