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执业多年,在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还兼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2009年9月,福建省某部队单位因需营房用于士兵居住,遂与福州市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两套商品房,总价为2137756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因开发公司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公司应按日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迟迟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经某部队多次催促,开发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通知现可办理产权证,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公司自2010年9月25日起即构成违约。某部队与开发公司多次交涉违约金事宜,开发公司均未作正面答复。某部队无奈下,找到本律师,全权委托本律师处理与开发公司违约金的诉讼事宜。本律师接到本案后,详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认定了开发公司确属违约后,仔细计算了违约天数及开发公司在开庭时可能作出的合理辩解后,在法定诉讼时限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向我部队单位支付违约金共计280046元。本案开庭后,果然如本律师所料,被告提出其已向房管部门报送了相关材料,是原告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并且提出违约条款存在显失公平原则以及原告并无实际损失,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主张,本律师庭前已预估到,对被告的主张进行了一一驳斥,审判长听取完本律师的意见后,即询问本律师可否调解,本律师答复说:首先,原告系部队单位,中央审计直接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管,所以部队并没有权利与对方进行调解;其次,部队亦未授权本律师进行调解,本律师无权与被告进行调解。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于十日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诉讼主张,被告应于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046元。判决后被告未上诉,自此,本案以原告完全胜诉告终。
时常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均会提到被刑讯逼供,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是由来已久的,这并不是办案民警的素质问题,我认为这是中国的整个司法体制问题。试想,如果我们采用国外的司法制度,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那么这个问题就能在实践中加以杜绝,并且嫌疑人还会对民警说上一句很经典的台词:“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是不会说任何话的”。
2011年6月13日,在永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第一起酒驾案,我有幸成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系一名老师,事发当天中午在当地一家酒楼与同事一起吃饭,席间开了一瓶洋酒(XO),被告人生平较为好酒,见有洋酒上桌,便开始招呼大家喝,且其自己也起到了表率作用,(事后据同事作证,被告人有喝了半瓶的洋酒);事发当天晚上,被告人又与其他朋友喝酒,但因其感到不胜酒力,只喝了一瓶多的雪花啤酒(本人无意为这两种酒做宣传。。。),便骑着无牌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在回去的路上与前方工具车追尾,被告人自己飞出几米远,工具车及司机没有损伤。事发后工具车司机报警,当晚被告人便被抽血鉴定(后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为199.5mg/100ml),被告人伤势不轻,经过两天入院治疗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酒驾是今年5月1日我国新制定的新型犯罪,各地司法系统的办案原则是“一条龙服务”,坚持从快原则,普通的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短则数月至半年,长则一年多;而酒驾案走完所有程序,短则二十来天,长则一个多月,笔者感叹:如果每个刑事案件都能有这样的办案效率,那真是司法之幸,国民之幸。言归正传,当辩护律师接手本案后,感觉到“铁证如山,辩无可辩”,但照例还是先到法院阅卷,会见了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判例。到了开庭当天。正如辩护律师所想的那样,当天台下旁听的民众很多。由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方面安排了该院刑事庭庭长作为本案的审判长,主审此案。开庭后并未如民众所想像的那样,有如何如何激烈的法庭辩论场景,正如前面所说,本案构成犯罪已是铁一般的事实,因为法律规定的酒驾属于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有无危害结果的出现,均应当追究责任。因此辩护律师从其他方面为被告作减刑辩护。对于本案的其他方面,辩护律师对控方的指控是没有什么太大意见的,仅作了象征性的提示或驳斥,但本案到最后的收官阶段,控方检察官拿出一份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理由有3点:1、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2、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对第1、2两表示无异议,对第3点,辩护律师作如下表述:大家都明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先是行政处罚,极其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仅从交通事故角度考虑,对被告人的处理也仅停留在行政处罚上,而今天我们审理的是关于某某人危险驾驶案的刑事犯罪,检察官却试图用行政处罚情节来加重刑事责任,这是违反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合法的,请合议庭不予采纳该条的意见。审判长听完后有点头的细微动作被辩护律师捕捉到,接着审判长问检察官有无相反意见,检察官明显没有料到法庭会有此变化,慌忙中说了一通,但大家都听出来显得相当的不合逻辑,苍白无力。至此,审判长宣布休庭,辩护律师心中已然明了,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刑罚应当是2个月,因为控方已经没有加重的理由了。记于2011年8月15日
你好,你应当委托律师先行计算具体赔偿数额,再找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司法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由女方在中国提起离婚即可
正常来说是无法保留的,本人做过一起教师醉驾案,该教师最后还是保留了公职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
你好,赔付的数额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而定,你要先鉴定后,再委托律师帮你计算
一年内提出诉讼,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