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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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否可以通过协商来解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量:0
一、无效合同是否可以通过协商来解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必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不存在合同解除。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将是否主张合同撤销的权利留给当事人,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法定的期限便丧失撤销权利,但无效合同因其自始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