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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三个问题,你知道吗?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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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三个问题,你知道吗?

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三个问题,你知道吗?这第一啊是抚养费,签订抚养费大家都清楚,但是很少来约定抚养费的递增。我们建议啊你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因为随着物价的上涨,子女的生活费也会发生相应的增加。所以要建立一个递增的原则。第二是户口问题,一定要在户口本上写出迁出的时间。如果不迁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晚签一天承担多少钱的赔偿金,你规定的越清楚越好执行。第三一点是子女的改性问题。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可以约定子女是否改姓。如果没有约定,一方是不允许改的,只能等到孩子大了自己去改这些你清楚吗?

 

【法律解释】

一、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夫妻离婚后就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

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子女改姓问题

 

1、儿女已经成年的,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离婚时儿女未成年的,作为监护人,父母通过协商可以约定约定子女是否改姓,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未经协商或者经过协商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也不会办理手续。

 

2、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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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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