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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最容易忽略的三项权利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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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的时候,最容易忽略的三项权利

 离婚的时候这三项权利不容忽略?离婚的时候,最容易忽略的三项权利。这第一.是家务补偿权。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尽了较多义务的时候,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第二是经济帮助权。这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生活一方困难或者有负担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这里的帮助.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要由法院来判决。这第三项.,就是过错赔偿权。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是可以主张过错赔偿的。这三项权利你清楚吗?                                              

   【法律解释】                            

      离婚是一个切割亲密关系的过程,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分开时往往纠缠不清,感情难清算,利益也是如此。我们通常都知道离婚时可以分房子车子票子,但有三项权利,经常被大家忽略。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民法典》中离婚最容易被忽略的三项权利: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金和离婚损害赔偿。

一、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补偿

女性在进入家庭,成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后,会为照料家庭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夫妻感情在一种相对不对等的状态下维持,矛盾更易爆发。

离婚时,全职妈妈往往很吃亏。因为在《民法典》未实施前,离婚时,只有夫妻婚内书面约定了财产AA制才可获得补偿。

而民法典颁布后,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务劳动】予以肯定。通过对家务劳动方的经济补偿,推动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公平。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还需注意以下3点: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

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

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二、经济帮助金

经济帮助金,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或者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三、离婚损害赔偿

先给大家讲个案例吧。一位当事人因邻居的一句玩笑话,对儿子和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了怀疑,慌乱之余他没有打草惊蛇,偷偷带着儿子去做了个亲子鉴定。结果令他深受打击:儿子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这是家理团队的主任律师曾经办过的案件,男方“喜当爹”后,帮助他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赔偿。

案件的最后,当事人虽然心情难以平复,但至少得到了应得的离婚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若是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者双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主张呢?

1、必须是单方过错,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赔

损害赔偿申请人必须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和被告主张离婚损耗赔偿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看完上述三项权利,希望大家能对离婚时可争取的合法权益有更全面的认识,真的到了离婚这一步,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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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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