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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给女儿买房竟然还要还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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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父亲出资给女儿买房竟然还要还?父亲出资三十万为女儿买婚房,给钱的时候,父亲没说借,也没说送,只是说你缺钱就先拿去用吧。现在父亲有困难了,要女儿还钱,女儿却说,这钱是你送的。法官说,是借的,理由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这是很常见的。但是不能认为父母就是赠与,而且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往往是不会有借条的。所以女儿不能够证明说这是父母赠与的,就必须还钱。你知道了吗?

 

【法律解释】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1、答案是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父母将子女抚养至成年后,父母就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法律上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如果房产证不是子女的名字,子女可以不还。作为父母,应该在出资的时候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比如说,可以开一个家庭会议,必要的时候签订协议,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等明确说明。若出资是赠与的话,需明确赠与的对象。签订的协议应当让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签字,若认为这样的方式会影响家庭关系的话,也可以选择到相关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作为子女,购房接受父母的帮助时,如果出资是借贷,应当告诉配偶一方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记得还要保留配偶一方同意出资是借贷的证据。若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防止进行说明。

二、父母掏钱为子女买房产权到底归谁

父母掏钱为子女买房产权归属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款项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买房;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款项赠与给夫妻双方买房。当然,若将该笔款项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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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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