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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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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

本文所称“婚内保证书”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为了表示悔过向另一方做出的决不再赌博、出轨等事由的承诺,如若违反保证导致离婚,则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或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对方的一种文书。

 

婚内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损害赔偿保证,离婚诉讼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内保证书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

 

损害赔偿与夫妇财产约定不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财产约定不涉及离婚问题。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间财产约定的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但离婚时分割财产只能是分割婚后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排除在外。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无过错方可以此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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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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