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坐出租车被撞,乘客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0
人浏览

坐出租车被撞,乘客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

去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驾驶出租车,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刹车不及时,撞上了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三车追尾,车上乘客王某左手骨折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责,另两车驾驶员与乘客王某无责。

 

因赔偿费用沟通无果,王某将出租车司机石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王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保险合同中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

 

律师说法

民法典颁布前,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支持,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弥补了这一空白,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人格权因违约行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王某。因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列明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石某仍应承担。

以上内容由马俊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俊哲律师咨询。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7796人好评:33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