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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取消行程 旅行社造成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旅行社承担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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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取消行程 旅行社造成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旅行社承担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0日,游客王女士在某旅行社预订了1月31日赴日本旅游团,团费共计7250元。1月24日,因疫情原因,王女士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但旅行社一直未予回复。2月初,王女士再次联系旅行社要求退费,旅行社告知只能退机票款2500元,其余费用已经实际支付给地接社,地接社不予退还,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初次调解中,旅行社主张除退还机票款2500元外,其余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故依据法律规定扣除合情合理,并提供了与地接社订单,与航空公司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并自愿再增加500元,共同意退款3000元。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再次调解中,认真核实了旅行社提供的证据,发现王女士于1月24日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但旅行社与地接社沟通记录取消的时间为1月28日。根据旅行社和地接社的确认单约定,如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天之内取消行程,地接社将收取服务费为团费的70%;如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天取消行程,地接社将收取服务费为团费的100%。根据游客取消日期显示,如果旅行社接到游客取消行程后立即与地接社取得联系,地接社应收取团费的70%作为服务费,但因旅行社怠于通知地接社,延期取消行程导致地接社收取了团费的100%作为服务费,因此30%差额部分是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旅行社同意退还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解读】

根据《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在行前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依据法律规定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后,旅行社应尽到及时通知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的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就本案例来说,游客1月24日明确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但因旅行社未尽到向地接社及时通知取消的义务,导致地接服务费损失30%属于扩大部分,应由旅行社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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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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