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如律师

王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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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施工单位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王洁如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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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建筑施工单位A公司与林××乙某签订了《外墙泥工承包协议》将其所建房屋外墙装修工程承包给分包人乙某,双方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A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某工程进度款,乙某自行组织工作人员施工和分配工人报酬并负责所组织工作人员的安全。乙某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2010年5月中旬,乙某在承包甲公司承建的第5栋房屋外墙装修时找到原告刘**甲某从事外墙装饰工作(钩缝)。同年5月23日下午6时许,甲某因工地的架子踩板不牢从该处工地5栋4楼跌坠在地,身受重伤。其后A公司将甲某送到邵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太重,又转至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甲某住院期间A公司共交纳了12万余元医疗费。后因A公司不愿继续交纳医疗费,甲某向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月27日,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方平发出《仲裁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甲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协助调查期间,用人单位A公司提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请先向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仲裁。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间内。甲某又向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对被申请人A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申请,2011年4月1日,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甲某发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其后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德益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甲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

     A公司与甲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A公司是与乙某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独自对甲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分析】

     本人认为,A公司与甲某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对甲某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甲某系乙某直接招用的劳动者,而乙某作为房屋外墙装修工程的承包方,既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A公司在明知乙某无用功主体资格及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乙某施工,虽然A公司虽与甲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仍应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乙某招用的劳动者甲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A与甲某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总结】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可知,立法根据建筑业及矿业用工的特殊情况直接认定发包方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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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洁如
  • 执业律所: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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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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