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
如何处理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
走在高速公路上,两侧设置广告牌随处可见,然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是一把双刃剑,其内容与设置位置会影响驾驶员的驾车安全和路产安全,但同时又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何对这些未经过批准的广告设施处理?
一、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处理
对于未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设立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依法处理的关键
1、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的范围是否依法确定?
2011年7月1日起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011年7月1日前,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关于国务院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的《公路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至于是否有相关规定暂时无法得知。
如果相关人民政府没有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否视为确定了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法的阶位上比省级政府规章高,但并不意味《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的规定是合法的,因有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嫌。
如果相关人民政府没有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当务之急,有关人民政府可参照《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之合理的规定依法确定。
依据法律、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算起,那么公路用地范围如何确定?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也应依法确定。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如未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第1.0.6条加以确定。
2、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政机关仅在静态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而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恢复原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的形式。这一立法表述已告诉我们它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如果动态去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践和实现其义务状态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
其实, 行政强制也称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
3、依法定程序作出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行政机关应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希望,这篇拙文能为管理者提供帮助。
附相关法条:
《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第1.0.6条: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走在高速公路上,两侧设置广告牌随处可见,然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是一把双刃剑,其内容与设置位置会影响驾驶员的驾车安全和路产安全,但同时又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何对这些未经过批准的广告设施处理?
一、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处理
对于未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设立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依法处理的关键
1、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的范围是否依法确定?
2011年7月1日起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011年7月1日前,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关于国务院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的《公路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至于是否有相关规定暂时无法得知。
如果相关人民政府没有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否视为确定了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法的阶位上比省级政府规章高,但并不意味《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的规定是合法的,因有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嫌。
如果相关人民政府没有确定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当务之急,有关人民政府可参照《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之合理的规定依法确定。
依据法律、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算起,那么公路用地范围如何确定?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也应依法确定。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如未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第1.0.6条加以确定。
2、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政机关仅在静态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而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恢复原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的形式。这一立法表述已告诉我们它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如果动态去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践和实现其义务状态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
其实, 行政强制也称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
3、依法定程序作出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行政机关应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希望,这篇拙文能为管理者提供帮助。
附相关法条:
《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第1.0.6条: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