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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适用顺序

来源:李香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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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如何实现保证责任和物的担保责任?两者之间有无先后顺序?

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大致分为两种情形:即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以及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一、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可见,在这种情形中,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尔后就未实现的债权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可见,在这种情形中,债权人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是向物的担保的担保人主张权利在顺序上并没有限制。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在约定的范围内主张;担保范围没有约定的,可以就全部债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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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香峰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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