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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王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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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和行使条件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以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就双务合同来说,是否规定履行先后顺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时履行。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应由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二是同时履行。如合同规定货到付款。一般来说,异时履行应由合同明确作出 规定,如未规定则应认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针对异时履行和同时履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其内涵为: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而要求对方作出履行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且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且广泛于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如买卖、租赁、承揽、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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