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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

来源:王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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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管理人员指定的工作内容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并未涉及而拒绝劳动,用人单位据此对其作出处罚。对于用人单位处罚决定的正当性,法院应当审查指定的工作内容与劳动者平时所从事的工作有无关联,是否超出劳动者的能力范围,发出工作指令的管理人员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分析,而不是机械地只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条文进行判断。

  【简要案情】侯某于200747日进入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过钳工。2009年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121日至20111130日,侯某的岗位为技术课工程师。2011年春节,侯某请假近一个月,请假期间公司安排他人代替其工作。侯某返回时因工作交接耽搁时间过长,公司让其停止交接。侯某后虽正常上班,但只是坐在办公室看书。2011427830分,侯某的上司罗某向其发出书面的《工作任务指令单》,要求其将六套报废模具分解,并要求在42813时之前完成。侯某以不属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自己的职责范围、限定完工时间过短为由予以拒绝。罗某55日再次指示要其完成,但侯某仍拒绝。罗某后将该工作任务指派给邓某完成,邓某用一天即完成。该分解报废模具的工作属于钳工的工作内容。201156日,公司公示了《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侯某于2011427日、55日两次不服从部门主管工作指示,拒绝部门课长合理安排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减薪降职处分。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仲裁裁决认为某塑胶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侯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员工在与自身主要工作任务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上司交办的其他与公司事务相关的工作任务,应当服从、配合,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不应机械地解读岗位职责说明书的相关文字;罗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虽不属于侯某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但也与其平时的工作任务存在关联,且未超出侯某从业经历中所具备的能力范围,公司对侯某工作任务的安排具有合理性,侯某拒绝该工作指令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岗位职责说明书是确定劳动者职责范围,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拒绝工作指令是否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但在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现代企业生产模式中,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往往难以用文字作出精确界定,尤其对一些具有综合统领、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岗位进行职责描述则更为困难、复杂。即使是在此方面经验非常丰富的老牌大型企业,对岗位职责的描述亦难免挂一漏万,更遑论开办时间不长,管理水平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因此,我们判断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不是机械地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而是结合工作指令的内容是否与劳动者平时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其要求是否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能力水平,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当然,作为企业,也不能因此随意扩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范围,以能够胜任为由任意发出指令,如果企业有该行为,我们是要对其发出指令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的,并会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来说,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作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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