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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李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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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陆先生和王小姐结婚后购得一处两室一厅的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陆先生的名字。后夫妻二人都去外地工作,于是丈夫陆先生将该房屋暂时给姐姐、姐夫居住。2010年1月18日,陆先生伪造王小姐的授权委托书,私自以6万元的价格与其姐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某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本案中,陆先生和其姐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效力如何呢?

陆先生和王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得的两室一厅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因日常家事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等等方面都有权替另一方作出决定,但涉及到不动产等重大价值生产生活资料的处理上,则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该行为没有得到另一方的确认,买卖合同一般是自始无效的。 陆先生把房子卖给姐夫没有得到王小姐的同意,因此陆先生与姐夫签订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注意,如果陆先生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任何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陆先生的卖房行为是经过王小姐同意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这个时候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是有权利得到房子的。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呢?一般情况是看交易是否有偿,价格是否明显违背常理,以及交易双方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 陆先生与其姐夫基于近亲属身份对交易成功有利害关系,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其作为购买人的善意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人的标准。如若与陆先生签订合同的第三人对此是毫不知情的,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第三人是有权得到房屋的,王小姐只能要求陆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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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玲
  • 执业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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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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