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4年执业经验,长期担任《找法网》、《法制频道》、《新传奇》等多家网站和媒体的特约点评、咨询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伤纠纷、合同纠纷、家庭婚姻和继承纠纷案件。
擅长:
现在的许云鹤案闹的沸沸扬扬,但舆论几乎一边倒在了许云鹤一边,真希望舆论不要太过强盛,以致干预了司法。民众都是善良的,看了许云鹤的发愤帖子之后,都对许云鹤表示了同情和支持,但事先站出来发表个人陈述的是许云鹤,观众是否有点先入为主呢?真心希望民众不要被铺天盖地的一边倒的舆论所绑架。相信大家都对许云鹤一案有所了解,现在的据以审判案件的事实依据根本无法查清,原、被告双方在撞与没撞上各执一词,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也就是说根据痕迹鉴定的结果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现在根据鉴定根本就鉴定不出到底许云鹤有没有撞到王老太。关于本案的证据就只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了。现在许云鹤到底有没有撞到王老太这样一个基本的侵权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谁主张,谁举证”根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个规则,在某一个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指引法官做出判决。民事诉讼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不可以拒绝裁判的。如果你驳回起诉,那你肯定是做出了裁判。如果你不做出裁判,也等于实质上是做出了裁判。因此必须要做出裁判。然而并非每一个案件的主要事实都处于非常清晰的状态。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用一种当事人的对抗机制来揭示案件的,因此只有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己方才会提出来,对方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尽可能的由双方当事人自发地把案件的事实充分揭示出来,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事实是无法揭示出来的。而且,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是和刑事诉讼完全不一样的。在刑事诉讼中我们要查明这个事实,相信是比较容易的。如果我们怀疑老太太说了假话,利用刑事侦查手段,案件事实是容易查清的,但是民事诉讼中我们肯定不能这样做,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多案件事实是不清楚的。如果我们要适用举证责任的话,老太太提出的是侵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她主张侵权请求权存在和产生,那么她就必须对侵权请求权的存在和产生所依赖的四个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这四个法律要件就是:行为是违法的,加害人有主观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损害事实。她就要对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她没有能够证明,而且这四个事实均处于真伪不明时,就应当是老太太败诉。而很遗憾,一审当中没有适用这样一种举证责任的规范和规则,而是直接采用通过推断认定案件事实。现在这个案件在二审当中,也不知道这个案件会怎么审。但是我大胆的预测,二审一定是老太太败诉。为什么?因为我们已经把见义勇为这样一个命题炒到如此之火热,就必须通过这个案件来拯救见义勇为,让人们能够更好地见义勇为,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而不是通过南京老太太这个案件来打击人们见义勇为的情绪。她必须对此而见义勇为,也就是说必须对见义勇为做出一定的牺牲。因为这个案子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道德案件。一个道德案件就只能按照道德规则来判断,超越了一个法律案件的游戏规则,形成了一个政治案件。尤其是在一个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之下,尤其是在和谐的口号铺天盖地的情况下,只有见义勇为才能与这样一个口号、这样一个社会背景相一致。所以在政治的要求下,在道德的要求下,老太太只能为此而悲壮的牺牲了。(张卫平老师的观点)
现在的社会裸婚不起,嫁人都想给嫁给有房有车一族,但嫁给有房人真的很有保障吗?其实有时候嫁给有房人是件很危险的事情。案例:2010年5月12日吕先生拿着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一些资助款,在武汉城区购买了一套价值78万的住房,房产证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同年9月19日,吕先生与夏小姐登记结婚,不就夏小姐就怀孕在身,而吕先生则经常很晚回家,夏小姐每次过问,吕先生就是以应酬多为由搪塞夏小姐。就在孩子出生6个月的时候,夏小姐终于发现了吕先生在外早已有了情人,夏小姐无法忍受没有爱的婚姻,向法院提出离婚。可是对夏小姐来说,迈出离婚这步是多么的艰难!如果夏小姐起诉离婚的话,孩子未满3岁前是判给母亲的,而夏小姐家境一般,工资也就一二千加上吕先生给的抚养费,每月二三千的收入怎么养活孩子呢,而吕先生觉得小孩是累赘,又不想要小孩,夏小姐也不忍心丢掉孩子,而在房产方面,因为是在房产证是在结婚登记前拿的,登记的是吕先生的名字,房子也是吕先生的个人财产,夏小姐没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小孩跟了自己的话,只能在外面漂泊,离婚对夏小姐来说说真是艰难的一步。可是吕先生越来越大胆,公然在夏小姐面前跟情人打情骂俏,夏小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了!房屋在人们的生活中,遮风避雨,营造温馨,创造财富,开拓未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备条件和基本条件。房产的所有权在婚姻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房产证是对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如果一方在婚前付的房子首付,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婚前登记的,房产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对共同还贷款部分进行分割而无权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在婚前付的房子首付,婚后才下发房产证,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分割,首付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总之,嫁给有房人不是完全就有保障的事情,关键是结婚的对象是需要品质高尚并且富有责任心的。没有物质当然也不行,但感情是基础!
在众多婚姻中,难免存在一方非常强势,而另一方相对弱势的局面,强势方就需要弱势方的决定服从,弱势方在婚姻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比如不知道另一半的工资数额、存款数额等,另一半还将其存款存在父母名下,在法律上这是允许的吗?案例:魏小姐与古先生结婚以来,古先生就把他的大部分工资都寄给了他的父母,魏小姐有点委屈,虽然说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可是不至于把大部分积蓄都寄给父母,自己还有自己的家庭要过,古先生父母解释到,他们家有外债一直没还清,作为晚辈的应该体谅长辈的难处,魏小姐也就没说什么。可是古先生解释却是把钱寄给他父母,是因为怕我们自己乱花钱。魏小姐很困惑,老公可不可以随意把钱寄给父母,寄给父母的这些钱是不是婚后财产呢?我国婚姻法第是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间任何一方的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对财产的处置是无效的。古先生把自己的大部分积蓄都寄给父母其实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古先生应与魏小姐一致协商后,共同对财产进行处置。在众多婚姻中,难免存在一方非常强势,而另一方相对弱势的局面,强势方就需要弱势方的决定服从,弱势方在婚姻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比如不知道另一半的工资数额、存款数额等,另一半还将其存款存在父母名下,在法律上这是允许的吗?案例:魏小姐与古先生结婚以来,古先生就把他的大部分工资都寄给了他的父母,魏小姐有点委屈,虽然说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可是不至于把大部分积蓄都寄给父母,自己还有自己的家庭要过,古先生父母解释到,他们家有外债一直没还清,作为晚辈的应该体谅长辈的难处,魏小姐也就没说什么。可是古先生解释却是把钱寄给他父母,是因为怕我们自己乱花钱。魏小姐很困惑,老公可不可以随意把钱寄给父母,寄给父母的这些钱是不是婚后财产呢?我国婚姻法第是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间任何一方的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对财产的处置是无效的。古先生把自己的大部分积蓄都寄给父母其实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古先生应与魏小姐一致协商后,共同对财产进行处置。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每月大概是月工资的20%-30%
有其他客观方面的表明的,这是证据学的范畴,法官不会片面的听取被告的供词
可以在网上下载格式本,具体事宜再咨询
可以咨询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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