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
来源:李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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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条的规定意味着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的法律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2、(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工伤认定后职工凭《继续治疗申请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
(2)申报:单位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并申报工伤;
(3)工伤认定和鉴定: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认定和鉴定的材料。认定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等级的鉴定部门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工伤待遇审核:各项待遇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复审并核定;
(5)费用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单位提供收据(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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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工伤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2)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工伤医疗费现金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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