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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来源:金震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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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张XX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所指控的在被告人张XX处查获的冰毒40.08克计入被告人张XX的贩毒数量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被告人张XX的供述,在其租住地查获的40.08克冰毒系本案另一被告人毕XX所有,而被告人毕XX的供述则称在金色圆盒内的一包约25克冰毒系沈XX所有,只是交由自己保管后后又暂放于张XX租住地,并且沈XX与被告人毕XX合意共同贩卖毒品,沈XX提供货源,毕XX联系下家,从上述供述我们可以确定金色圆盒内的约25克冰毒不属于张XX所有,又根据张XX和毕XX的其他供述,我们可以得知,张XX和毕XX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分别单独进行的,唯一的一次共同作案也是因为张XX没有毒品才将马XX介绍给毕XX,之后也是毕XX与马XX单独联系,张XX并不知情,张XX和毕XX之间后来也没有一起贩卖过毒品,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张XX和毕XX之间并没有共同贩毒的故意,换言之,张XX在明知金色圆盒内冰毒属于毕XX的情况下不会也不可能日后用于自己贩卖。另外,201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批冰毒时,张XX、毕XX、沈XX均同时被抓获。最高人民法院2008《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认定“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的精神应当是在贩毒嫌疑人的住处等场所查获毒品时,应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毒品的目的。只有在准备供自己吸食并打算贩卖给他人且有可能贩卖时,才可认定为以贩养吸,计入贩毒总量,当同时抓获多名无共同犯意的贩毒嫌疑人时,对查获的毒品应当确定其所有人及贩卖可能性,只有具有贩卖可能性的毒品数量才能计入贩毒总量。而张XX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以上规定,不应计入贩毒总量。 二、被告人张XX与毕XX共同贩卖给马XX12.5克冰毒的犯罪中,张XX属于代购行为,且没有盈利,起的时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根据毕XX的供述,他在此之前曾经跟张XX说过:他老乡有冰毒,张XX或者其朋友要货的话可以找毕XX买,在这个前提下,当马XX通过他人介绍主动找上门的时候张XX就将其介绍给了毕XX,马XX本人也明知其购买的冰毒不是张XX的,毕XX也知道毒品的买家另有他人。在这个过程中,贩卖的毒品是毕XX的,购买的毒资是马XX到了地点才交给张XX的,并且马XX是和张XX一起去的,6000元钱也是分文不少的全部给了毕XX。可见,张XX在这个过程中仅仅是一个介绍人和代购者,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根据根据刑法第27条之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自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能积极主动的提供线索,主动要求陪同公安机关到外地寻找其他犯罪嫌疑人,虽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候最终并未找到,但这也足以证明张XX的态度是非常好的,并且在法庭庭审中,她也积极表达悔恨之意,对自己的行为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酌情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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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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