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律师”全权代表?法官判无代理资格
时间还要回到2012年10月27日,有雾,老武开着一辆货车沿济聊管高速公路上行线由西向东行驶,危险也悄悄向他靠拢。
由于能见度低,老武的货车撞上了因堵车停在路上的一辆货车,在惯性的作用下,这辆车又撞到前面的一辆货车,“三连撞”的结果是,老武和最前面一辆车的司机受伤,三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老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老武了解到,被撞的两辆货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44000元。
案件准备在近日开庭,可是原告老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其委托代理人老于到庭。
新民诉法对代理人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经查,原告老武委托的老于既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非原告的近亲属,亦不是老武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团推荐的公民,而仅与老武存在庄乡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老武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介绍,民诉法对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规范,特别是除了作为执业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对于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条件,仅限制在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社团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