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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

来源:李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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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5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5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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