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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来源:张其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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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分清何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般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应分清何为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即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应分清何为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增长的价值,就是非人为的增值,例如,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但不包括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和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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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其良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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