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来源:张其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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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δ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借款合同来说,贷款人在追偿借款时,贷款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因此,贷款人所在地即为合同的履行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³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来说,贷款人应先将借款划出给借款人,因此,在δ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贷款人所在地即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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