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良律师

张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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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人身份签章,而无其它的保证合同内容约定的问题

来源:张其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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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只以保证人身份签章,而无其它的保证合同内容约定,那么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该问题的情形下,保证人应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保证人应对全部任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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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其良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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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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