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来源:张其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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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应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从法律理论看,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劳动合同义务之一,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强制征收是其行政权力。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1条在界定劳动争议时在第1款中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界定为劳动争议。 三、从现实法律效果看,如将补缴社保费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将使恶意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不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降低,反而使劳动者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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