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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复印件原告起诉难支持

来源:虞小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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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复印件 原告起诉难支持

2015/3/7 10:27:25 宁波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5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赖北方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撤回了对被告赖上海的起诉。 
    原告赖北方诉称,2008年4月15日,被告赖上海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23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北方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该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官的详细解释,原告终于理解了这项法律规定,并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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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虞小波
  • 执业律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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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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