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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自行办理后可索赔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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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自行办理后可索赔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

   根据《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管辖范围。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二是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原告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4593.60元,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被告为原告缴纳的部分,关于这部分损失的计算,笔者认为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原告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原告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原告承担了本该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被告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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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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