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公司核心员工离职所持股权如何处理引纠纷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6
人浏览

【引言】


企业初创时期,一些公司为了留住一起创业、表现出色的核心员工,往往会拿出一定的股权进行员工激励。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股权是激励在职员工的,对于离职员工持有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纠纷。


【案情简介】


邢某离职前是南通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2015年2月,为表彰邢某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股东夏某与其签订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由夏某出让一定的股份给邢某,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元,邢某的股份三年内由夏某代持,邢某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参加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参与公司分红等权利。后邢某因不认可公司发展理念,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邢某要求夏某返还股权转让款,但遭到拒绝,邢某遂起诉至法院。


邢某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保障邢某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原告也没有享受股东分红。而夏某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原告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抽回资金等,故不同意解除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分析了案涉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性质,明确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保障股东享有的权利,否则员工可以公司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官的分析与意见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公司及夏某考虑到邢某已离职,后续履行股东权利存在诸多问题,双方遂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解除股权激励协议,夏某返还邢某股权转让款8000元。


【律师提醒


随着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新型公司管理方式的出现,相应的问题和纠纷也随之多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及代持股份并不为法律多禁止,但是现实生活中,由公司、股东及员工三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员工一旦离职,股权转让纠纷也随之产生。因此,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公司方与员工方都应做好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在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股权激励真正成为凝聚公司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强 王永亮   

以上内容由宋长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长贵律师咨询。
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19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浦东新区周康路26号周浦万达广场E座191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浦东新区周康路26号周浦万达广场E座19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