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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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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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8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贾某,该经营部于2019年3月22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停止营业。张某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某经营部,基本工资为2000元。某经营部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以某经营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离职。经张某申请,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被申请人已注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与贾某经营的某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贾某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33元和经济补偿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贾某经营的某经营部和张某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张某与贾某经营的某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因某经营部未依法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某经营部应向张某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460元。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某经营部应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6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贾某系某经营部的经营者,该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22日注销,故该经营部所负上述债务应由经营者贾某承担。因此,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为个体工商户(或称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实务操作中,法院通常要求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由法院直接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


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为劳动者,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如果个体工商户注销导致主体资格消灭,则不再具有主体资格,在司法程序中,不应再将个体工商户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以被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案件;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丧失主体资格,依法应变更诉讼主体,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被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会决定撤销案件,不再继续审理;在执行程序中,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不影响法院的执行。


个体工商户如被经营者注销,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在诉讼前已注销的,应直接以经营者为被告,诉讼请求事项与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时一致,只是承担主体变更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以将经营者配偶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会发生改变,不会转化为劳务关系,仅是责任承担主体变更为经营者本人或家庭成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失效,当前已失效,可参考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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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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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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