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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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个人承包经营公司是否合法?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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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和贾某两人为某公司股东。2015年6月,张某和贾某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公司由贾某全权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承包费为200万元,贾某于每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张某。2016年12月,由于贾某经营公司不善,公司停产停业。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贾某支付欠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贾某辩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这与公司法并不相悖。张某与贾某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贾某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公司承包经营是指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发包人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投资收益的行为。承包经营是股东或者公司关于公司运营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出借资质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为合法有效。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经营的主体问题

公司承包经营的发包人通常是公司,如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实质符合股东会一致表决的方式,一般认定为有效。如股东会决议或者承包经营合同并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会有争议。承包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2、承包经营期间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产生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发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对内分配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公司,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行政处罚的追偿问题也应作出约定。


3、承包经营期间的员工新招用问题

在承包经营期间,难免需要增加新员工,新招员工一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员工人力成本和工伤风险等作出约定,同时,对经营期限满后员工的去留问题作出安排,以免产生争议。


4、承包经营期间的资产区分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往往仅约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承包人概括性授权,但并未对资产进行盘点和交接。资产盘点可区分新旧资产归属问题,资产交接可区分资产的实际占有问题,对于避免争议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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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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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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