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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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法定代表人无法辞职怎么办?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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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沈某和贾某。张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公司处领取报酬。因意识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张某与沈某、贾某协商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登记为贾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张某没有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公司实际由股东贾某控制,这种情况下由张某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张某不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未从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却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张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张某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公司理应涤除张某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但是,关于张某要求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登记为贾某的诉请,鉴于公司股东之间尚未就是否应由贾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且该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部门涤除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业务停滞名存实亡,或者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欲退出公司的情形经常发生,此时,法定代表人成了“烫手的山芋”,均欲避之而不及。那么,法定代表人欲辞去职务,是否可行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法定代表人欲辞去职务,应由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免去原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同时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根据公司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但在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形,需要引起注意:


1、原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如股东不愿意配合,其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并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如能证明未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会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


2、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如其他股东不愿意配合,其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虽能启动会议,但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此时,法院一般会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问题,在公司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司法不宜过度的介入干预为由驳回其诉请。


3、已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但公司和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和股东办理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法院一般均会支持其诉请。


总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记住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属于股东,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要想真正在公司经营中“说了算”,就应该成为公司的大股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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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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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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